协议条款

电子委托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提高合作效率和质量、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操作行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甲方采用电子方式委托乙方代理海运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已签订的《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备注1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备忘录的基础上建立,适用于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委托(包括在线委托及电子报文上载等形式)、电子更正、网上对帐、用户E-ADMIN权限管理备注2等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系统的各项功能,委托乙方代理海运集装箱货物出口及相关服务事宜。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的网址是:http://focus.5156.com.cn)表明甲方完全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并愿意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3、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以在线委托或电子报文形式替代纸质单证,并附加甲方的电子数据签名(电子委托密码)向乙方办理委托及其他相关事项。乙方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提供乙方指定联系的电子信箱。甲方若有特殊服务请求和数据交换,应按照乙方规范要求向乙方指定信箱发送。凡通过甲方信箱向乙方指定信箱发送的委托信息和数据,均视为甲方的有效行为,且甲方应对该等委托信息和数据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甲方对其电子数据签名予以认证。

  5、甲乙双方确认:凡符合乙方的规范要求的并附加甲方电子数据签名的在线委托和电子委托确认报文具有与纸质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6、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向乙方申请货运委托以及其它相关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乙方提供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站上发布的《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不得非法和违反前述操作细则使用乙方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或向该等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传输非法或者及做出其他有损于乙方利益及影响该等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7、甲方确认乙方制定的《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之一,并特别同意乙方根据需要对《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的内容进行增加、删减、更改、调整、推迟或停止。任何更改后的《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乙方不必另行通知。

第二条:安全要求

  1、乙方有权维护自身网络系统的安全。

  2、甲乙双方有义务防止乙方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受到非法侵入、受到非法传输及遭受其他可能影响到正常运行的妨碍,保护业务记录和数据信息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毁损。

  3、甲方不得发送与电子委托无关的电子报文,如非法文件、木马程序、病毒程序等。因上述报文或文件等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4、一旦一方发现有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相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告对方和其他相关方。在此期间,数据电文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

  5、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不按《网上电子商务操作细则》要求的数据电文。

  6、双方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及人员、维护各自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保障设备、软件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发生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7、乙方应保证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网络设备正常工作。如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故障排除后再次通知甲方;故障发生期间双方可以传统的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业务和信息传递。

  8、对于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向乙方申请电子委托和其他相关的商务活动,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提供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的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技术指导。甲方应承担接受乙方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保密机制

  1、甲方要求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向乙方申请货运委托及其他有关商务活动时,应先向乙方申请用户名和电子签名初始密码,保证乙方能够证实或者判断甲方身份。

  2、甲方向乙方申请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应当事先提供包括应急E-MAIL地址在内的各类真实、完整和准确信息。

  3、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E-ADMIN管理权限功能,表示甲方完全认同乙方提供的E-ADMIN权限管理功能,对于甲方使用E-ADMIN权限管理不当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以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所述之甲方用户名显示的电子委托或其它电子商务操作,甲方确认为甲方本身的行为。

  4、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甲方未修改初始密码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以及修改后的密码。如甲方知悉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已经失密或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及有关各方,并终止该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甲方因未能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或者在用户名和密码已失密或可能已失密的状态下未及时妥善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电子委托

  1、甲方使用在线委托和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给乙方的报文应包括且并不仅限于预配船期(船名、航次)、提单承运人、运编号、协议号、交货地、卸货港、货物明细(品名、件数、毛重、体积、特殊货物的中文品名,特种货物尺寸等)、运费条款、预配箱型箱量、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上述报文是双方建立货运代理委托关系的重要文件。凡乙方提供的FOCUS系统上可查询的由甲方以约定方式输入的委托及相关电文数据即视为甲方的委托文件。

  2、甲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委托报文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3、甲方须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一个工作日的乙方工作时间内通过乙方网上商务服务系统进行在线委托或电子报文委托发送给乙方(各航线接受委托的截止时间以承运人或乙方的通知为准)。

  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电子委托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甲方在线委托或电子报文委托的内容进行修改,提取或泄漏。

  5、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在线委托或电子报文委托后,应实时反映操作状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6、乙方在确认甲方的在线委托或电子报文委托后应及时转发并敦促相关单位发放集装箱预配和海关预配舱单。

  7、甲方对乙方确认接受委托的回复中的船期有核对责任,如有疑义应在收到乙方回复当天及时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供的船期。

  8、甲方若电子委托危险品、冷藏货、超尺寸货物、需箱检货或需要超重箱、改装挂衣箱等特殊箱才能承载的货物等各类需要委托人提供担保函或船公司确认件的特殊货物,甲方必须事先提供相关的纸质保函、证明或单证等,且证实乙方已经收讫审核通过,函件的具体要求以双方签署的《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的有关条款为准。

  9、 对属于需要先付费再办理委托的货物(如需箱检的货物等),应先到乙方处付费,在费用结清后方能办理电子委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数据信息的发送、接收、保存及相关费用

  1、下列情况被视为发件人发送的数据信息:一)发件人自身或其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同的方法对数据信息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发送方未能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收到对方确认时,应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与对方联系,否则,对方有权假定最初的传送未被收到。

  2、接受方发现接收的数据信息在形式上不正确、不完整、传送顺序变化或其他不符合双方书面约定的标准,接收方应及时通知发送方并要求重新发送。有关数据信息发送和接收的其他书面约定应视为本协议必要附件。

  3、 甲乙双方对在线委托或报文输送的收到时间以乙方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显示时间为准。甲乙双方的接收发送等状态以乙方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显示的实时状态为准。甲乙双方的接受发送数据及文字等内容以乙方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显示的内容为准。

  4、 甲乙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委托方式。在此期间,数据信息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及引起的风险和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5、 甲乙双方有义务保存互往的数据电文、传输记录和接收回执等,保存期至少两年。若甲方未保存上述电子文件,则以乙方保存的电文为准。

  6、 双方为传输电子数据而产生的通讯费及所需的设备,由双方自行承担。

  7、 双方为适应另一方的需求而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软件系统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已确认的委托单更改和提单确认

  1、 甲方若需对乙方已处理的电子委托单进行更改,应事先证得乙方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同意,并符合乙方制定公布的有关货运委托的规则,否则乙方有权视为无效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的电子提单确认件在网上商务系统中更改委托内容或确认提单内容(内容不含件数、毛重、尺码、箱号、箱型和铅封号等),甲方需承担由此更改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乙方以甲方更改或确认的内容向相关单位确认提单,但以相关单位实际接受内容为准。

  3、 已确认委托单的更改和提单确认应在乙方按照船公司等相关单位规定所制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如甲方逾期更改,乙方将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 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以纸质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确认的函件。甲方所有更改及确认的发送成功均应以乙方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显示状态为准;乙方需及时送达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是否接受以其规定及确认为准。

第七条:其他

  1、 甲方采用电子委托方式发生的海运费及相关货代业务费费率标准和结算方式适用于甲方同乙方签订的《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及相关附件等条款的约定。

  2、 甲方未履行正常的运费支付义务,违反了《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有关条款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双方的电子商务合作。

  3、 甲方如违反协议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及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法律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4、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变更时,须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因此受到影响。

  5、本协议是双方签署的《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表述和未约定事项均以双方签署的《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地区海事法院裁决。

  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与《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保持一致。